一、人民检察院办理哪些国家赔偿案件?
人民检察院设立国家赔偿办公室,统一办理下列案件:
1.人民检察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刑事赔偿案件;
2.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不服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刑事赔偿决定或者民事、行政诉讼赔偿决定,以及人民法院行政赔偿判决、裁定,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申诉。
二、刑事赔偿的范围及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法律规定的侵犯情形的,受害人有权取得赔偿。
赔偿范围 |
赔偿义务机关 |
1.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
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 |
2.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
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 |
3.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出无罪处理的 |
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 |
4.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
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 |
5.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
造成伤害或死亡的机关 |
6.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
造成伤害或死亡的机关 |
7.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
作出违法处理决定的机关 |
8.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
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 |
三、刑事赔偿免责情形有哪些?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2.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3.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4.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5.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赔偿请求人提出赔偿申请应递交哪些材料?
1.刑事赔偿申请书,载明赔偿请求人的基本情况,具体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申请的时间;
2.身份证明材料,包括赔偿请求人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介绍函、授权委托书等;
3.证明原案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包括拘留决定书、逮
捕决定书、释放证明、取保候审决定书等;
4.证明原案处理情况的法律文书,包括撤销案件决定书、
不起诉决定书、刑事判决裁定等。
5.证明侵权行为造成损害及其程度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材料。
刑事赔偿申请书参考样式
刑事赔偿申请书
赔偿请求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等情况;如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应载明:赔偿请求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等情况)。
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与赔偿请
求人关系等情况)
赔偿义务机关:……
申请赔偿具体要求:……
事实根据与理由:……
此致
×××人民检察院
赔偿请求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原案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