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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务须知】刑事申诉须知
时间:2018-06-2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刑事申诉须知

 

一、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范围

(一)不服人民检察院因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刑诉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而做出的不批准逮捕的申诉;

(二)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三)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

(四)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

(五)不服人民检察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二、基层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一)不服本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

(二)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三、市级、省级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一)不服本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

(二)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

(三)被害人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提出的;

(四)不服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且经过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或者复查的。

四、受理刑事申诉案件条件

(一)属于本须知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范围;

(二)属于本院管辖;

(三)申诉人是原案的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四)申诉材料齐备。

申诉人委托律师代理申诉,且符合上诉条件的,应当那个受理。

五、申诉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时,应当递交申诉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或者证据线索

申诉人递交的申诉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效联系方式;

(二)申诉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三)申诉人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及申诉时间。

申诉人不具备书写能力而口头提出申诉的,应到制作笔录,并由申诉人签名或者捺指印。

身份证明是指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有效证件。对身份证明,人民检察院经核对无误留存复印件。

相关法律文书是指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决定书、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六、立案复查条件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刑事申诉,应当经部门负责人或者检察长批准后立案复查:

(一)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有错误可能的;

(二)被害人、被不起诉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提出申诉的;

(三)上级人民检察院或者本院检察长交办的。

七、不予立案复查情形

对不服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形式处理决定的申诉,经两级人民检察院立案复查且采取公开审查形式复查终结,申诉人没有提出新的充分理由的,不再立案复查。

对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经两级人民检察院办理且省级人民检察院已经复查的,如果没有新的事实、证据和理由,不再立案复查,但是原审被告人可能被宣告无罪或者判决、裁定有其他重大错误可能的除外。

对不符合立案复查条件的刑事申诉,经部门负责人或者检察长批准,可以审查结案。

八、刑事申诉案件办案期限

(一)审查刑事申诉,应当在受理后两个月以内作出审查结案或者立案复查的决定。

调卷审查的,自卷宗调取齐备之日起计算审查期限。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部门负责人或者检察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

(二)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三个月以内办结。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