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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务须知
【检务须知】举报须知
时间:2018-06-2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举报须知

 

一、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举报中心)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单位对犯罪嫌疑人或犯罪行为的举报。

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举报的范围是:贪污贿赂犯罪、国家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人民检察院接受犯罪人的投案自首。

三、举报可以采用走访、书信、电话、网络、传真等形式。

四、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维护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对打击报复或者指使他人打击报复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经调查核实依法处理。

五、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被举报人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举报人一定的精神及物质奖励。

六、举报应当实事求是,如举报人利用举报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以举报为名无理取闹的,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对严重妨碍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履行公务,扰乱检查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应当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处理。

八、对实名聚宝除通讯录地址不详以外,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处理情况和办理结果及时答复举报人。答复可以采取口头、书面或者其他适当的方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