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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务须知】国家司法救助申请须知
时间:2018-06-2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国家司法救助申请须知

 

一、救助的原则

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辅助性救助原则。国家司法救助是对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重点解决符合条件的特定案件当事人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对同一案件的同一当事人只进行一次性救助。对于能够通过诉讼获得赔偿、补偿的,一般应当通过诉讼渠道解决。

(二)公正救济原则。严格把握救助标准和条件,兼顾当事人实际情况和同类案件救助数额,做到公平、公正、合理救助,防止因救助不公引发新的矛盾。

(三)及时救助原则。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办案机关应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据职权及时提供救助,确保及早化解社会矛盾。

(四)一次性救助原则。对同一案件的同一当事人只进行一次救助,不同的办案机关不对同一当事人重复救助。

(五)属地救助原则。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不论其户籍在本地或外地,原则上都由案件管辖地负责救助。

二、应予救助的范围

人民检察院正在办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救助: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重伤或严重残疾,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六)涉法涉诉信访人,其诉求具有一定合理性,但难以启动法律程序加以解决,且生活困难,愿意接受国家司法救助后息诉息访的。

(七)各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员。

“生活困难”是指申请国家司法救助人家庭人均收入处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或者边缘,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情形。

三、不予救助的情形

申请国家司法救助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救助:

(一)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犯罪事实的。

(三)故意作虚伪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刑事诉讼的。

(四)在诉讼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拒绝加害责任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

(五)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所导致的。

(六)通过社会救助措施,已经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

(七)对社会组织、法人申请救助的。

(八)各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不适合给予救助的其他情况。

四、救助的标准

各地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具体救助标准,以案件管辖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一般在36个月的工资总额之内。损失特别重大、生活特别困难,需适当突破救助限额的,应严格审核控制,救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判决的赔偿数额。

五、救助的申请

救助申请由当事人向控告申诉监察部门提出。刑事被害人或举报人、证人、鉴定人死亡或因重伤、严重残疾等客观原因无法提出的,可由符合条件的近亲属或当地基层组织提出。申请一般采取书面形式,确有困难不能提供书面申请的,可以采用口头方式。

申请人在申请救助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书》。应写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案由和申请救助的理由。采用口头申请的,由受理人制作笔录,申请人在笔录上签名捺印。

(二)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案件当事人的近亲属、法定代理人提出的申请,需提供与案件当事人的社会关系证明。委托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的,需提供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

(三)实际损害后果证明。包括被害人伤情或死亡证明、医疗费用单据等证明实际损害后果的证明材料。

(四)生活困难证明。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村委会(社区)或其所在单位提供。证明材料应当如实载明申请人的家庭人口、劳动能力、就业状况、家庭财产以及家庭人均收入和来源等详细情况。

(五)根据具体情况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提交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控告申诉监察部门应当自收到救助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补充完善,申请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补齐并提交,无正当理由经两次催告未按要求及时补齐的,视为放弃申请救助。

六、救助资金的追缴

(一)申请人得到救助后又获得足额赔偿的,根据获得赔偿的情况扣除已发放的救助金,并上缴同级财政。

(二)涉法涉诉信访人领取国家司法救助金后,又以同一事由缠访、闹访的,检察机关可以追缴已发放的救助资金,并上缴同级财政。

(三)案件当事人或者近亲属以隐瞒家庭财产、经济收入等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获得救助金的,检察机关应予追缴并上缴同级财政,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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