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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务须知】民事申诉须知
时间:2018-06-2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民事申诉须知

 

一、当事人申请监督的情形

(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两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1)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2)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3)在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二)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三)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二、当事人申请监督的管辖与受理

(一)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由作出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

(二)当事人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由审理、执行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控告监察部门受理;

(三)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或者预期为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由作出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控告监察部门受理。

三、当事人申请监督应提供的材料

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提交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

(一)监督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效联系方式;(2)其他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负责人、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3)申请监督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申请人应当按照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监督申请书副本。

(二)身份证明包括:(1)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书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有效证件。对当事人提交的身份证明,人民检察院经核对无误留存复印件。

(三)相关法律文书是指人民法院在该案件诉讼过程中作出的全部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

(四)提交证据材料的,应当附证据清单。

申请监督材料不齐备的,应补齐全部材料,申请人逾期未补齐的,视为撤回监督申请。

当事人申请监督,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委托代理人。

四、不予受理当事人监督申请的情形

(一)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1)当时认为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的;

2)人民法院正在对民事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的,但超过三个月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除外;

3)人民法院以精彩定在深切尚未审结的;

4)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但对财产分割部分不符的除外;

5)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

6)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是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再审后作出的;

7)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形。

(二)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依法可以上诉但未上诉,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两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2)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严重违法行为的;

3)人民法院送达法律文书违反法律规定,影响当事人行使上诉权的;

4)当事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无法行驶上诉权的;

5)当事人因人身自由被剥夺、限制,或者因严重疾病等客观原因不能行使上诉权的;

6)有证据证明他人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阻止当事人行使上诉权的;

7)因其他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没有提出上诉的。

(三)当事人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1)法律规定可以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出诉讼,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出诉讼的,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2)当事人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议后,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并正在审查处理的,但超过法定期间未作出处理的除外;

3)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形。

五、其他注意事项

(一)受理是人民检察院办理申诉案件的一个程序环节,并不代表案件必然抗诉、提请抗诉或提出检察建议,受理后,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才依法抗诉、提请抗诉或提出检察建议。

(二)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只是启动再审审理程序,不必然导致人民法院的再审改判。是否该盘,由人民法院再审审理决定。

(三)申请监督不影响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

(四)当事人所提供的申诉材料不予退还,请自行留底。

(五)当事人应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办理案件,合法、逐级、理性表达诉求,通过合法程序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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