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8日上午8点40分,临泉县人民检察院起诉的一起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临泉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2018年4月至6月,河南省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先后三次指使田某华、田某辉、闫某向临泉县境内倾倒未经合法渠道处理的皮革废料。经检测,倾倒在临泉县的皮革废料均含有铬,危险性为T(毒性),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存在严重威胁。
庭审现场,四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并当庭自愿认罪。
判决结果
一、被告单位某皮业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三十万元。二、被告人马某勇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三、被告人田某华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四、被告人闫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五、被告人田某辉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六、判决被告某皮业有限公司赔偿处置费、检测费用共计667304元及被告人闫某、田某华、田某辉赔偿各自侵权造成的损害数额并在各自份额内承担连带责任。七、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在安徽省级媒体登报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