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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要闻
我院监督收监一名在逃社区服刑人员
时间:2014-12-15  作者:马志刚  新闻来源:监所科 【字号: | |
     近日,我院监所科在对本县被决定收监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在逃情况进行调查走访时,了解到被决定收监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柳某某的外逃地址,监所科随后和公安、司法机关联系,并派员配合公安、司法干警赶赴我省宁国市,于20141125日成功将外逃一年多的罪犯柳某某抓获,押回临泉县看守所投送监狱执行刑罚。

  2011112,罪犯柳某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宁国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1112日起至201452日止)。判决生效后,宁国市人民法院将柳某某交付临泉县司法局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后柳某某在临泉县杨小街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20138月,我院监所科在社区矫正检察中发现,柳某某自201371日以后,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不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经多次查找不到,脱离监管超过1个月,根据社区矫正管理有关规定,应当建议撤销缓刑。我院随后向司法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司法局建议原审人民法院撤销柳某某的缓刑。2013925日,宁国市人民法院(2013)宁刑执字第0002号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一、撤销(2011)宁刑初字第00247号刑事判决书中对罪犯柳某某宣告缓刑二年六个月的执行部分;二、对罪犯柳某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执行之日起计算)。临泉县司法局收到宁国市人民法院的撤销缓刑裁定书后,通知公安机关进行追捕未果。近日,我院监所科干警通过调查走访,了解到柳某某外逃至宁国市万家乡其岳父家,立即通知公安机关实施抓捕。随后,监所检察干警和公安、司法干警一道赶赴宁国市,在当地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配合下,于20141125日上午,在宁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成功将柳某某抓获。

  对违规社区矫正人员柳某某的收监执行,不仅有效维护了社区矫正这种非监禁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而且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起到了良好的警示教育作用,给不服从监督管理的社区服刑人员敲响了警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