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县一名社区矫正人员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在我院监所检察部门的依法监督下,被公安机关处以拘留5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我县范兴集乡社区矫正人员刘某,因开设赌场罪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4年4月15日起至2015年4月14日止。
2014年4月15日,刘某到我县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刘某在社区服刑期间,未履行请假手续,又外出到北京务工,且未按规定参加司法所组织的学习教育、社区服务等活动,经监管部门教育仍不改正。
我院监所科在社区矫正工作检察时,发现刘某上述脱管情形,为确保社区矫正刑罚的强制性、严肃性得到有效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我院督促司法局建议公安机关对刘某给予治安处罚,刘某已于2014年8月29日被执行拘留、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