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18〕800号
被告人张某甲(自报名),男,1949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河南省平舆县人,住安徽省界首市**镇**庄**村。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9月27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临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9月14日8时许,在临泉县人民医院北区一楼门诊大厅,被告人张某甲将正在排队交费的马某某上衣口袋内的钱包偷走,包内有现金1000元。
2.2018年9月27日10时许,在临泉县人民医院北区住院部1号楼一楼,被告人张某甲将正在排队交费的刘某某裤子口袋内的现金1897元偷走,其中三张面值一百元现金掉落在地上,后在离开过程中被刘某某及医院保安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证明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张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马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临泉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6.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俊强
2018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羁押于临泉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2册,卷内光盘4张,换押证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