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18〕516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21970********,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镇**村**庄**号。被告人陶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2月26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28日14时许,被告人陶某某驾驶号牌为豫*******的农用货车沿S237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临泉县张新镇57km+300M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陶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浓度为107.5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前科证明等书证;
2.证人尚某某、董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检查、辨认笔录;
6.民警执法记录仪录制的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海滢
2018年7月25日
附:
1.被告人陶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临泉县**镇**村**庄**号;
2.侦查卷宗2册,光盘1张,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