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 | 正义网
当前位置:首页>>法律文书公开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时间:2018-10-23  作者: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字号: | |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临检刑诉〔2018〕649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9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镇**庄**村**庄**号。被告人郑某某曾因犯抢劫罪、强奸罪于2012年2月29日被涡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8年2月28日被释放;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6月29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临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9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27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郑某某至临泉县**街道**巷郝某某家。在观察郝某某家无人后,郑某某溜至郝某某家楼房南侧厨房处撬开防盗窗进入屋内,并用钢筋棍将一楼储藏室木门撬开,将储藏室内存放的四瓶飞天茅台酒、四瓶大将军XO、一瓶五粮液盗走。经临泉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四瓶飞天茅台价值人民币7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判决书复印件、释放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董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郝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临泉县价格认定中心文件;

6.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

7.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可可   

2018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临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6张),换押证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检察业务     更多>>
·【“泉”心护蕾】临泉县检察院...
·保护消费者权益,临泉检察与您同行
·颍州晚报 | 临泉:针对光污染 ...
·临泉检察:支持起诉+司法救助,...
  检务公开     更多>>
·公 示
·【重要案件信息公开】临泉县人...
·【重要案件信息公开】临泉县人...
·【重要案件信息公开】临泉县人...
  队伍建设     更多>>
·如何打造“四化”检察队伍?
·随时随地,网上线下,安徽检察...
·完善监督机制 提升监督质效
·法律监督要有产品理念
  检察文化     更多>>
·《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
·检爱同行,共护花开——临泉检...
·临泉县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共...
·全国反邪教知识竞赛上线啦!

地址:临泉县城s102道北侧
电话:0558-6533716  邮编:236400
技术支持:正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