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18〕649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9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镇**庄**村**庄**号。被告人郑某某曾因犯抢劫罪、强奸罪于2012年2月29日被涡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8年2月28日被释放;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6月29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临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9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27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郑某某至临泉县**街道**巷郝某某家。在观察郝某某家无人后,郑某某溜至郝某某家楼房南侧厨房处撬开防盗窗进入屋内,并用钢筋棍将一楼储藏室木门撬开,将储藏室内存放的四瓶飞天茅台酒、四瓶大将军XO、一瓶五粮液盗走。经临泉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四瓶飞天茅台价值人民币7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判决书复印件、释放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董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郝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临泉县价格认定中心文件;
6.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
7.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可可
2018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临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6张),换押证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