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18〕604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88********,汉族,初中文化,经商,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镇**庄**村**庄**号。被告人郭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7月12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23日13时许,被告人郭某某酒后无证驾驶号牌为浙******的轻型普通货车沿临泉县驿迎路自东向西行驶,行驶至驿迎路19KM+300M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郭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1.5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杜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海滢
2018年8月29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住临泉县**镇**庄**村**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