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18〕395号
被告人于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78********,汉族,初中文化,经商,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工业园**庄**号。被告人于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10月30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临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需要补充证据,本院分别于2018年2月11日、4月1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分别于2018年3月5日、5月1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前后临泉县卫生局牵头负责利用财政拨款在临泉县**镇**村修建艾滋病卫生室,该艾滋病卫生室建在被告人于某甲与时任**村干部于某乙的耕地上。2017年4月初于某甲得知临泉县政府将对**街道**社区**行政村**庄进行拆迁,其在明知**村艾滋病卫生室系国家出资建设的情况下,以其堂哥于某丙的名义将该艾滋病卫生室申报拆迁补偿。2017年4月10日于某甲带于某丙到北园社区签订拆迁补偿手续。2017年5月5日于某甲领取了该艾滋病卫生室的国家拆迁补偿款189941元,并以于某丙名义出具领条。案发后于某甲将骗取的拆迁款188055元上交至临泉县纪检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搬迁补偿登记手续、领条、会计凭证、程湾艾滋病村卫生室建设情况及使用情况资料、银行交易记录等书证;
2.证人于某丙、王某某、于某丁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甲以他人名义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189941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可可
2018年6月6日
附:
1.被告人于某甲现羁押于临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换押证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