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18〕56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镇**庄**村**号。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7月18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6日2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着临泉县新建路自东向西行驶,行驶至新建路与解放路交叉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22.3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检查笔录;
6.执法记录仪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海滢
2018年8月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住临泉县**镇**庄**村**号。
2.案卷2册;光盘2张;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